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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葫芦岛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葫政规[200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二00二年11月6日第一条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同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病康复,结合我市实质状况,拟定本补充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本规定的工伤医保待遇。第三条市、县医保管理中心,经办工伤医保业务。第四条工伤医保实行市、县统筹。连山、龙港、南票区内的各类企业的工伤医保工作由市管辖;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行政地区内所属企业的工伤医保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管辖。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留有适合储备的原则,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医保基金按当年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68%提取,按月收人工伤医保基金专户。另32%用于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差别费率。依据企业不一样的工伤发生率确定不一样的交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可依据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状况当令调整。第七条浮动费率。依据企业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增减变化,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费率。按工伤发生率调整:依据企业上年度实质工伤发生率对应工伤费率表等级,上调或下调当年交费率。按支付工伤待遇增减幅度调整;依据企业上年度支付上伤保险待遇比前一年增长或减少50%以上的,交费率随之上调或下调一个等级。前款1、二项两种调整方法不兼调。第八条工伤事故、医疗报告。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时起24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报告。遇有节假日等特殊状况,报告时间可顺延。第九条工伤认定申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不可以按规按期限申报或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述。申述时效为60日。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申报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成本,由所在单位垫付。第十条工伤调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直接或委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并应写出工伤调查报告。单位及其工会组织、职工、医疗机构等有帮助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第十一条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不是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状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越30日。工伤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职员进行,必要时可吸收工伤职工所在单仕参加,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第十二条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停止工作同意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依据《葫芦岛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标准》予以确认。工伤医疗期一般低于十二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的须经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确认后可适合延长,但最长低于二十四个月。工伤医疗期以书面形式公告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